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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经验的继承执业律师,建立只专注于继承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。法律 甲10岁时,父母离婚,甲随其母李生活。1年后,李再婚,继父王与李共同照顾甲的生活。王与李婚后生一子乙。后王去世,留有遗产若干,未立遗嘱。甲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父王的遗产,遭到乙的反对。甲遂起诉至要求依法继承王的遗产户口本上的继子是否可以分财产 律师答疑: 可以分财产,但要以继子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为前提。当继子符合生父母再婚时,继子女属未成年人,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,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的三个条件时,即可以认定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。 法律依据: 《民法典》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(一)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本编所称兄弟姐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、养兄弟姐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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